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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虛假破產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虛假破產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製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製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修正案(六)之六規定,本罪在罪狀表述中,把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不僅要實施虛假破產的行為,而且要給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才構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訴。

犯罪分子利用虛假的方式來申請破產,而達到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其它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涉及到虛假破產罪既遂的量刑處理情況,必須達到了上述規定的標準才可以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