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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企業破產是很常見的,需要破產的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和規定進行,這樣的破產才是合法的,破產的過程是複雜的,需要按照管理規定進行,這期間需要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投入,少不了破產管理費用。但是對於這部分費用具體怎麼投入,大家可能不是特別的瞭解,接下來小編就仔細給大家説説。

破產管理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一、破產管理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這一費用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受理費、職權調查費、公告費、送達費、法院登記申報債權的費用、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的費用、證據保全費用、財產保全費用、鑑定費用、勘驗費用,以及法院認為應由債務人財產支付的其他訴訟上的費用。

破產費用所包括的案件訴訟費用必須是為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不包括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個別債權人因其他爭議而發生訴訟的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債務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利,自破產案件受理後而喪失,債務人所有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當然,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也就是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變價費和分配費。

第一,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費,是破產管理人為佔有、清理和保管債務人財產或者繼續債務人的營業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費用、倉儲費用、運輸費用、清理費用、維修保養費用、保險費用、營業税費、公告費用、通知費用等。此外,律師費、聘請會計師的代理費用,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費、文書製作費等行政管理費用也包括在管理費範圍內。

第二,債務人財產的變價費,是破產管理人為處理非金錢的債務人財產而將其變現為貨幣所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的估價費用、鑑定費用、公證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拍賣費用、執行費用、登記費用以及變價債務人財產的税費等。

第三,債務人財產的分配費,是破產管理人為將債務人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債務人財產分配表的製作費用、公告費用、通知費用、提存分配費用等。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指在破產案件進行過程中,管理人為了執行職務和聘用工作人員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報酬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管理人履行新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職責所產生的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所需其他費用、破產管理人的報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二、破產清算費用的計算

破產費用的計算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統一金額規定,要根據你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

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費用:

1、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務報酬及相應的清算辦公費用。管理人的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來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以下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一)不超過一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

(二)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三)超過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四)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五)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六)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七)超過五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價值總額。

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範圍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人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公告,同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小編自己做了介紹。破產不是一時半會就能完成的,是一個系統的工作,還需要專業的破產團隊入駐,這也需要破產的企業制度一筆費用,也是確保破產完成的必須的費用,如果破產得不到必要的經費支持,也會影響正常的破產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