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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認定是什麼?

一、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認定是什麼?

破產管理人的資格認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本條是關於管理人的組成及任職資格的規定。

由於管理人在企業的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程序中,要負責處理大量複雜事務,這主要應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機構擔任。包括:

(1)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對接管的破產企業財產進行清理、保管、估價,以及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清算組既不是債權人的代表,也不是債務人的代表。清算組以公平清理債務為目標,獨立執行清算事務。在破產實踐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破產涉及國有資產處置、職工安置等複雜問題,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擔任管理人。

(2)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機構。由於破產事務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要求管理人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與業務能力。因此本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考慮到有些規模較小、債權債務關係又比較簡單的債務人,也可以考慮由法院徵求有關機構的意見後,指定符合條件的個人擔任管理人。擔任管理人要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且要取得執業資格。如律師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會計師應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等。

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以下四個方面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管理人僅具有專業資格是不夠的,還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從品德方面講,應沒有犯罪記錄。本條強調的是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處罰的。如果是因為某種過失犯罪,如過失的交通肇事犯罪等,不影響擔任管理人。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對於管理人的任職資格要比一般從業資格更嚴,只要曾經被吊銷過執業資格證書,就不能擔任管理人。曾被吊銷執業證書,説明有過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如註冊會計師違反註冊會計師法有關規定,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有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的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雖然滿五年以後可以再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但是按照本條規定不得擔任管理人。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這是破產管理人實行迴避制度的體現,是為了保證破產程序能公正進行。這裏講的利害關係,包括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僱傭關係、合夥關係等。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除本條列舉的法定情形以外,實踐當中可能還有一些因素影響管理人執行職務。本條授權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他不適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比如管理人雖然沒有犯罪記錄,但是有道德品質不好、身體狀況不允許等不適宜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按照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由於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較大的權利,因此也有可能給債權人和債務人造成較大的損害。而個人擔任管理人的,一旦造成損失可能無法完全彌補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損失,因而,本法規定個人擔任管理人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以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

因此,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但是有着犯罪記錄、被吊銷執照、與其有利害關係的和法院不能擔任管理人。所以,在尋找破產管理人或者擔任破產管理人時,一定要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