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資格認定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資格認定有哪些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同時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實際情況,指定有關部門、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債權人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同時,《企業破產法》還規定了管理人員的消極資格,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管理人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回答詢問;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並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破產管理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為有關的問題處理涉及到的法律條例的獲悉以及解決都是通過破產管理人進行的操作,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案件的處理中需要積極的配合破產管理人,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減少不少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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