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詳細流程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法律條文,有限公司的具體清算程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組,並辦理備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
2、清算組人員基本情況,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3、股東會關於成立清算組的決議;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通知和公告內容應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號、註銷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組人員及工作地址、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等。
(三)、債權申報和登記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執行清算方案,分配財產。
清算組根據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後;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後的剩餘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六)、編制清算報告,並報告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
2、各項税款、職工工資已經結算;
3、已發佈註銷公告。
(七)、註銷登記
1、申請註銷登記。
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10日內,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請註銷登記應提交文件。
申請註銷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委託)書》;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通知書》;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8)、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公告企業終止。
最後,公司清算是指公司破產後對公司事物進行了結的程序,公司回收債權,分配財產,最終公司的法人股東等終止的程序。公司一般在破產清算完成後,會被收回營業執照、公司註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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