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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程序是這樣的:
1、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後應及時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表決通過公司解散決議。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天內公司即應成立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其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