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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清算就解散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遲延組成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責任性質應當屬於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其遲延行為而導致公司資產損失的數額為限度。因此,在責任分配上,首先應當以公司資產對於債權人進行清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則在其導致公司資產損失的數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不清算就解散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