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清算隱瞞債權人股東要承擔連帶的責任嗎?
一、股東清算隱瞞債權人股東要承擔連帶的責任嗎?
需要的;
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限責任即不適用。從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排除有以下幾種情況:
(1)投資不到位,且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
(2)投資不到位,但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則由股東在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3)抽逃資產的,由股東在抽逃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前兩種情況發生於公司設立階段,第三種情況發生於公司運行階段。
二、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裏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清算就代表着公司會破產,而成立的清算組也應該要及時的把公司所有的債務列出來,先保障債務還有工人的工資處理完之後,才能由股東們進行分配剩餘的金額,所以,千萬不要因隱瞞了債權人而使自己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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