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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債股東變更國籍就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了嗎

一、公司欠債股東變更國籍就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了嗎?

公司欠債股東變更國籍就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了嗎

公司欠債股東變更國籍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僅限以下三種情形:

1、虛假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出資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股東在公司享有的這些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不會因為股東變更國籍就隨之消失了,現行的法律制度當中也並沒有禁止公司股東變更國籍。就算是該股東變更了國籍,但只要公司設在我國境內的,股東就必須要遵守我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