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有什麼條件
一、股東退出公司有什麼條件?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1、自願退出。股東不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或因自身資金原因,不願再繼續投資公司。
2、異議退出。由於對公司發方向、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或人事、財務等存在異議,異議股東按照法律規定或協商約定,向其他股東或公司轉讓股權而退出。
3、強制退出。因股東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協議的約定,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通過約定程序,強制將其進行除名。比如,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存在嚴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等。
4、公司解散或清算。公司因經營困難或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導致公司陷入僵局無法繼續經營,公司清算並註銷。股東在清償完公司債務後,依法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從而退出公司。
三、股東有哪些權利?
1、身份證明
股東可要求公司將其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還需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作為憑證。
2、收益權
股東作為投資人,目的就是獲得收益。股東應按照其出資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權紅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潤分配。公司的利潤,是指除去運營成本、繳納各種税費,並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依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後,公司的盈餘,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3、表決權
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會決議有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議事程序及表決方式,除《公司法》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約定。
4、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5、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權,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查閲權
股東有權知悉公司的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事實上,如果股東想要退出公司,即便不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以其他方式退出,比如在公司經營良好的情況下想要退出公司,那股東可以考慮轉讓本人股份,但轉讓本人股份要召開股東大會,因為同等條件下內部股東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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