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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股東退出公司,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1、具備公司法規定的3種法定情形,即第一種,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第二種,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第三種,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首先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退出原因分類

股東退出大致可能因為以下幾種原因:

1.自願退出。股東不看好公司發展前景或因自身資金原因,不願再繼續投資公司。

2.異議退出。由於對公司發方向、經營策略、經營管理或人事、財務等存在異議,異議股東按照法律規定或協商約定,向其他股東或公司轉讓股權而退出。

3.強制退出。因股東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協議的約定,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通過約定程序,強制將其進行除名。比如,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違反競業禁止協議、存在嚴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等。

4.公司解散或清算。公司因經營困難或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導致公司陷入僵局無法繼續經營,公司清算並註銷。股東在清償完公司債務後,依法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從而退出公司。

綜上所述,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依據法定程序出售持有的股權之後即可順利完成合法退出公司的目的。

標籤:法定條件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