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隱名股東的退股條件有哪些?
一、公司隱名股東的退股條件有哪些?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這即為隱名股東。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隱名股東,但是在司法界都傾向於承認隱名股東這一概念。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已進行實際出資並且有相關的內部協議約定股權比例或者權利義務,一般都被認定為該公司的隱名股東。當然對於隱名股東股東資格的認可主要分兩種情況來對待。對於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一般是承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的。這主要也是從尊重契約自由的原則上考慮,既然公司內部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對於權利義務都事先有了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予以承認。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如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在哪些情況下會選擇退股?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投資於公司,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預期,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其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股的念頭,從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資風險。
2、股東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股東依法享有股權。股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當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應當列入遺產,由繼承人進行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就成為繼承人的渴望。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夫妻雙方離異時,有關股東權益的分割問題就會被提出來。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作為非股東的一方配偶絕不可能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這時,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給非股東的配偶,就成為非股東的配偶的強烈要求。
綜上所述,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地位和實名股東是一樣的。當公司有利潤的情況下常年不分配利潤,這個時候,隱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申請,或者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自己的股份轉給他人,從而實現股權回報。通常上,持股比例較高的股東退股要經過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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