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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認繳期限30年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公司法認繳期限30年的規定是什麼?

新公司法認繳期限30年的規定是什麼?

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指:註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在公司登記註冊時股東可以不實際繳付或只實際繳付部分所認繳的註冊資本,剩餘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簡單的説,就是:如果公司註冊資本是50萬,根據最新2013年3月1日政策,無論1個或者多個股東,都可以選擇在首期出資0萬(即不出資),只需在承諾的期限(根據章程規定,股東自行設置時間)一次或者分次繳足註冊50萬即可。

註冊資本認繳期限並不是越長越好,正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於是有些創業者就認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呢,其實不然,因為註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後是向社會公示的信息。

例如:在章程裏設置為2年,那麼股東就要按約定時間內把資金到位。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 註冊資本認繳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實行認繳制也相應配套出台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企業必須在公示系統如實公示認繳、實繳額,便於公眾查詢。假如別人簽訂大額經濟合同前查到公司實繳額較少,那麼人家可能會懷疑實際履約能力,也許合同就籤不了,生意就黃了。

認繳資金也並非越多越好,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可以在約定出資期限屆滿前做註銷登記。

股東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

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應先繳足出資。

我國的公司的發展是十分迅速,同時公司的發展對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對於公司的管理是比較重要的,在公司的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改革創新,通常都會融資再融資的方式讓自己的公司變的更為強大,因此需要股東的出資,在出資的規定中有關於認繳期限的規定,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股東利益以及公司的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