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案件犯罪地域法院管轄嗎?
一、販毒案件犯罪地域法院管轄嗎?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轄遵循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考慮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偵查體制,“犯罪地”不僅可以包括犯罪預謀地、毒資籌集地、交易進行地、運輸途經地以及毒品生產地,也包括毒資、毒贓和毒品藏匿地、轉移地、走私或者販運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臨時居住地。
對於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而案件由本院管轄更適宜的,受案法院應當報請與有管轄權的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轄。
由毒品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構進行立案偵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合適的,則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判定販毒罪?
構成販毒罪的,需要犯罪分子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販毒行為,無論毒品計量多少,都構成犯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數量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加重情節中的含量不以純度計算,但如果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也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數量。
販毒罪是指犯罪分子明知道是毒品而故意販賣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毒品,毒品有鴉片、海洛因等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他人上癮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構成販毒罪,只要求主觀上明知且故意,不要求販賣毒品的數量,只要實施了該行為,即構成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販毒案件可以由犯罪地域的法院管轄,販毒罪需要是犯罪分子故意而為之的,明知道是毒品還實施販毒的行為,販毒需要以毒品的數量來確認量刑標準,毒品數量越大,量刑越嚴重,情節嚴重的販毒行為,可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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