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清算法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違法清算法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違法清算法條規定內容是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如果是存在着二次清算的情況下,就是會出現違法清算,根據《公司法》184條規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公司強制清算的情況
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一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一)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二)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二、強制清算的特點是什麼?
(1)申請人:債權人/股東
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現後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強制清算的轉換,此種情況下,債權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申請主體擴大到股東。
(2)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執行;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產清算而言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中主要職責包括指定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職責並不僅是指定完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案件才算審結。
(3)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
清償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債務時不必然進入破產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現破產原因時,債權人能夠基於意思自治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方案,則無必要當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只有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了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憑裁定辦理註銷手續。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進行公司清算程序的,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來完成,否則的話就是屬於一種違法清算,並且我們國家《公司法》對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這方面必須要重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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