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一、清算組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按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不必須是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並沒有規定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
2、從現實可操作性角度出發:清算組要由全體股東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東組成,則50名股東都是清算組的成員,這不具有現實意義甚至是可操作性;同時,公司若是在股東的決議通過下解散的,作為不同意解散的股東,不願意也不可能配合成為清算組的成員,則公司的清算組就無法構成,公司的自行清算則會受到停滯。
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組成員並不需要全體股東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自行清算過程中,清算組並不需要全體股東組成,只要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具有股東身份即可。同時,對於清算組人數的組成也沒有強制性規定,股東有要求參加清算組的權利且不得被隨意剝奪。公司在股東會決議解算公司,成立清算組,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清算組成員可以更換嗎
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1、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2、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3、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清算組成員應適格
綜上所述,對於公司清算的規定的話,主要還是因為公司面臨着破產,需要對他們的一個財產還有債務方面的問題,都做出一個合理妥當的安排,此時清算組的成員的話,必須要是公司內部的一個管理的人員,是否是屬於董事或者是股東的話,那是需要根據具體的公司類別來進行合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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