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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如何進行?

許多比較大的公司因為跨區域也有業務需要發展就可能會在總公司的基礎上再分立出小規模的公司到別的地區經營,那麼,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如何進行?其實分公司是沒有法人代表自然就沒有責任承擔的問題,但是分公司的負責人卻也需要對內部的事項承擔主要的責任。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如何進行?

一、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如何進行?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設置法人代表的條件。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相關知識: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權限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權限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為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簽約權限衝突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2、表見代理的風險。《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籤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

以上就是關於分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如何進行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分公司儘管在形態上屬於一個正常的公司卻仍然因為其規模和性質不能設立相應的法人代表,所以法人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在分公司中並沒有適用的領域,但是分公司的負責人卻代替了法人承擔了公司對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