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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規定是什麼?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們在股東大會上選舉出來的,代表公司股東行使公司經營決策權的機構,如果股東人數較少,比如2人的有限公司,2人既是股東,又可以是董事了。如果股東比較多,那麼就需要推舉出一些股東代表組成公司董事會,來議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代表公司股東們行使經營權,這個董事會有一定的職權範圍,超過這個範圍還需要將審議的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才有效,董事會才能執行。

二、股東大會的特點:

股東大會是有各個股東組成的,是比較龐大的,擁有很多的職權。

1、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董事會的特點

1、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是有股東選舉成立的,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指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業務的公司常設機構的成員。佔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祕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企業在設立後也是會設立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的,那麼股東大會是有各個股東組成的,是比較龐大的,董事會是有股東選舉成立的,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也是要定期召集股東大會並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如果在任免股東董事會成員也是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