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風險?
公司經營糾紛2.46W
律師解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風險主要是承擔公司的税務風險。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以及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公司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緻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的風險。法律依據:《反保險欺詐指引》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指定欺詐風險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保監會。負責人應由能夠承擔欺詐風險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職責包括:
(一)分解欺詐風險管理責任,明晰風險責任鏈條;
(二)組織落實風險管理措施與內控建設措施;
(三)監督欺詐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實施;
(四)為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議;
(五)審核反欺詐職能部門出具的欺詐風險年度報告等文件;
(六)向保監會報告,接受監管質詢等。
保險機構應當為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負責人未能履行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應當向保監會提供書面説明。負責人因崗位或者工作變動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保險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負責人並向保監會報告變更。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經營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以及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公司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不細緻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需要承擔的風險。法律依據:《反保險欺詐指引》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指定欺詐風險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保監會。負責人應由能夠承擔欺詐風險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職責包括:
(一)分解欺詐風險管理責任,明晰風險責任鏈條;
(二)組織落實風險管理措施與內控建設措施;
(三)監督欺詐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實施;
(四)為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議;
(五)審核反欺詐職能部門出具的欺詐風險年度報告等文件;
(六)向保監會報告,接受監管質詢等。
保險機構應當為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負責人未能履行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應當向保監會提供書面説明。負責人因崗位或者工作變動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保險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負責人並向保監會報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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