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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有什麼?

公司的運營中經常需要用到的就是資金的形式,一般來説公司的資金的形式都是在現金以及虛擬貨幣的兩種之間選擇,出資也是,那麼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下的公司的出資是有一定的額標準需要遵循的,所以接下來關注一下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有什麼?

2021年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有什麼?

2018年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有什麼?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方式有以下四種:

(1)貨幣出資方式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二、新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股權出資,新公司法沒有明確載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釋中加以規定。

實物出資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資,包括房屋、車輛、設備、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用於出資的實物首先應具有財產價值,因而才可能進行出資額和資本額的界定。而且,出資的實物可以是公司經營所需,也可以與公司的經營使用無關,其允許用於股東出資在於公司可以對其變現、支配並實現其財產價值。此種實物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應由股東協商確定。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只包括商標權和專利權。新公司法已將出資形式由“工業產權”修改為“知識產權”,將著作權也納入出資形式的範疇,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出資範圍。

土地使用權出資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

由於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是以物質或者權利的形態表現出來的。所以,為了確定它們在出資時所具有的財產價值,就需要對其進行評估作價,並對財產進行核實。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價值從其自身無法客觀體現,而需依賴人的主觀評價,而公司資本又是通過貨幣量計算的,因此,非貨幣出資通常要在確定一個具體日期的基礎上由中立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

同時,在出資的方式上,最主要的是給了非貨幣出資一個抽象性的定義,即,非貨幣出資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是能夠轉讓的,是合法的。這個定義非常寬泛,為今後一些新的融資方式的加入提供便利。其次,在公司出資結構上,放寬了非貨幣出資的形式和比例,將原有對於出資事務形態的列舉式的規定改為排除式規定,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另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有什麼?在法律中規定了在今年最新的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中就是向上面介紹的那樣,是在出資的形式上是變成了非貨幣形式的一種出資,這樣會更加的便利,而且應用寬泛所以更加的適合現在公司的發展以及規模的應用。

標籤:出資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