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有哪些?
一、股東起訴解散公司條件有哪些?
股東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當是基於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之間存在長期衝突,並且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4、公司的經營管理髮生其他的嚴重困難,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
3、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4、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納所欠税款;
(4)償公司債務;
(5)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後的公司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因此,當一個公司面臨着經營困難,週轉困難的局面,公司的股東是可以去起訴解散公司的,但是起訴解散公司的股東,他們必須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以上,否則只是一個或者其中幾個股東聯合起來去起訴解散公司是無效的,並且在起訴解散公司之後,需要對公司的財產進行一個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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