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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自然人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一、國有企業自然人股東和單位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企業自然人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1、權利義務行使承擔方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是相對法人股東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註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後果由組織承擔。

2、構成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法人股東也稱單位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製的實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

二、相關的擴展資料:

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權利:

(一) 股東身份權

(二) 參與決策權

(三)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四) 資產收益權

(五) 退股權

(六) 知情權

(七)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八) 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九) 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訴訟

(十) 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股權轉讓的規定

股權轉讓完畢,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工商變更登記只是股東變更的對抗性要件,而並非生效要件。故得出以下結論:1、轉讓雙方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後,股權受讓方即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即使因未繳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税而沒有變更工商登記。

2、股權轉讓後未依法變更工商登記的,已經轉讓股權的原股東不能以股權已經轉讓來對抗第三人。即對於第三人來講,轉讓方還是“股東”,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股東責任。即使股權已經依據協議轉讓。但在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轉讓方已經喪失股東資格,而受讓方取得股東資格,不因是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3、股權轉讓後依法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轉讓方無論對於受讓方還是第三人來講,都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履行完出資義務之後,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實施股東應當享有的股東權利,包括利潤分配的權利,還可以對外或者是對內的轉讓股權,利用股權進行投資收益等等,這些都體現了公司人合性以及封閉性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