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避分公司法律風險?
一、如何規避分公司法律風險?
規避分公司法律風險的途徑主要有:
1、公司決定設立分公司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使其規範運作;決定不設立的,也應儘快終止設立活動,撤銷相關文件,清退相關人員,決不能拖泥帶水。因為在分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要由做為“發起人”的本公司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説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公司負責人的選聘。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説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對分公司的整個經營運作起到很關鍵的作用,其個人的行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為。所以在確定人選時要非常謹慎。對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對其個人資信作一個全面的調查瞭解。特別在有掛靠、承包性質的分公司中,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者,更不能只聽其片面之詞,而應對事對人都進行詳細調查,必要時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擔保,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防上當受騙。
3、規範分公司會計財務制度。由分公司會計人員做帳,本公司財務部做彙總與財務分析。依照規定,本公司應直接負責對分公司員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權,對於像會計等關鍵的職員,應由本公司統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獨立於分公司負責人,以免在財務上發生問題,損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鄭百文公司倒閉事件,倒閉的原因之一即為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健全,呈現在帳面上的逾期帳款如同天文數字一般。
4、明確本公司對分公司的指揮流程與分公司向本公司的報告流程。雖説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區域相對獨立的經營,但其作為本公司經營的一種延伸,其民事責任仍由本公司承擔,所以雙方不應各自為政,而應建立密切的聯絡機制,使本公司能對分公司進行有效的操縱,例如可規定對分公司大筆額的借貸等資金流動,明確應由本公司批覆認可,否則由相應的人員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一般比較大規模的公司都會想辦法繼續擴大其經營的水平而在別的區域設立分公司來擴展業務,但是實際上分公司的運營也會給總的公司帶來很多的風險,為了規避這些法律風險就需要總公司自己做出相應的對策來規制分公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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