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可以兼任財務嗎?
公司經營糾紛3.29W
律師解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根據《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單位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是不相容職務;法人代表兼任財務負責人,會使單位收入支出失去監督,沒有人能夠有效制約法人代表的貪污行為。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沒有必要設置會計主管和財務負責人兩個職位,會計主管就兼任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根據《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單位法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是不相容職務;法人代表兼任財務負責人,會使單位收入支出失去監督,沒有人能夠有效制約法人代表的貪污行為。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沒有必要設置會計主管和財務負責人兩個職位,會計主管就兼任財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做好報表給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同一人,是很大作弊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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