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職人員不上社保可以嗎?
兼職人員不上社保在一些情況下是可以的,一些情況不可以,要看情況的。
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務關係,不需要繳納社保;用人單位聘用兼職員工,如果是勞動關係,是否需要辦理社保以及如何辦理社保,需要根據勞動關係的不同類型來看。
目前,兼職員工的情形主要有:非全日制員工、被勞務派遣員工、特殊勞動關係員工等。
(一)非全日制員工
非全日制員工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非全日制員工可自行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的只有工傷保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多家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換言之,如果非全日制用工單位未為非全日制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非全日制用工在該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被勞務派遣員工
被勞務派遣員工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被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辦理社保相關手續。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特殊勞動關係員工
特殊勞動關係員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如前所述,屬於勞務關係的,不需要繳納社保;屬於勞動關係的,需要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構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定比例的形式和內容來繳納,也是政府機構對社保參保人承擔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為符合相關勞動關係的員工及時地繳納社會保險,讓員工能夠享受到社保這一特殊的勞動報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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