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掛名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收益,名義出資人僅是名義上的股東。其實質為掛名股東。公司章程中列明的股東,就要在公司經營活動中承擔股東的義務,包括名義股東,因為是否是名義而不是實際出資,公司以外的人是不能分辨的。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掛名股東與實質股東的權利來源於雙方協議,該協議不具有排他性,當事人不得以股東名冊等作為抗辯的理由。相應的,實質股東也不得以其實質股權要求替代名義股東的位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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