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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對擔保事項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是公司系擬製民事行為能力主體,稱為法人,公司和股東對外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即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體現,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股東與公司是完全獨立、分立的民事主體,股東的資產不屬於公司資產,所以,公司債務不能要求股東清償。

股東對擔保事項承擔什麼責任

但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卻屢見不鮮,比如抽逃註冊資金、轉移公司資產等。為了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新公司法設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司股東應當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在一定情況下,公司債務可以要求股東予以清償,一般包括虛假設立公司行為(包括虛假出資、出資不足等行為)、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行為、公司脱殼經營行為、交易轉移行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