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公司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一、如何證明公司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證明公司有抽逃出資的行為主要是看現金銀行存款是否賬實相符或者往來賬目上是否有股東或其為實際控制人的大額欠款,如果有的話就需要儘可能收集到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而取證角度一般先從公司工商登記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等材料入手逐步擴展到期財務賬目。由於主張人不能持有財務賬目資料,可以申請法院要求公司提供該財務賬目資料。
(一)證明違法主體情況的證據:
(1)、股東個人基本情況(身份證);姓名、住址、年齡、職業等;
(2)、發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等;
(二)違法事實的證據的收集:
(1)、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出資情況。包括:實物過户情況、現金入帳情況等。應當證實出資屬實,如出資不實則屬於虛假、虛報出資問題。
(2)、領取營業執照後抽逃出資的情況:現金轉帳情況、實物再過户情況等;這部分是核心證據,要注意區分對外投資、借款、應收款等與抽逃的界線;
(三)情節輕重的證據:這個證據一是用於衡量處罰輕重的依據,二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宜重處,並移交司法部門: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抽逃出資的;
3、因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主觀方面的證據:當事人抽逃註冊資本的目的、動機;
(五)證明危害後果的證據:如果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則已涉嫌犯罪;
二、抽逃註冊資本行為的界定
(1)抽逃註冊資本的主體:公司的股東(包括髮起人)是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的主體。如果股東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資金的,屬於侵佔公司財物,不是抽逃註冊資本。
(2)抽逃註冊資本行為的時間,是在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成立之後至公司終止之前所採取的行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籌辦階段,主要是涉及到虛假出資行為。公司在解散或破產後,屬於轉移資產問題。
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抽逃的是現金資本,則表現為公司帳目資本項目下實收資本數額的減少;抽逃的是實物資本,則表現為固定資產的減少。
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將公司註冊資本長期滯留在公司帳外,使其不能參與本公司的資金週轉。二是採取隱匿方法把公司財產轉移到自己或親友等自己人能夠控制的領域,使公司失去對該筆資金或該項財產的控制,從而最終減少了公司的資產總額。三是通過向銀行貸款或向其它企業拆借資金當作自己的出資,待公司成立後又抽回歸還他人。四是退股。
注: 抽逃註冊資本的數額,應當等於或低於所出資的數額。如行為人所抽逃的資金大於實際出資額,則大於部分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綜上所述,公司中有一些經濟權力的人將公司內部公共的資金抽出去用到別的方面,或者股東自己原本説好要出資的部分後來被自己抽走就是對公司經營的一種危害,如果一旦發現就可以由其他的股東提出請求加以處罰甚至會由檢察機關介入調查並進行追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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