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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關於某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抽逃出資的新聞,對於公司股東、發起人這樣的行為,是需要對公司、公司債權人以及公司的其他股東負責的。另一方面,在符合《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其規定,就會以抽逃出資罪對相關股東或發起人定罪處罰。此外關於此罪,在一些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都有哪些內容吧。

一、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抽逃出資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佔罪在犯罪主體上有相似之處,在犯罪客體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並損害了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但二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1)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範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範圍較前者要寬得多。

(2)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於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佔罪則有此目的。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註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裏的財物不限於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裏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關於"抽逃出資罪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根據上文的介紹可以知道,對於抽逃出資罪,相關司法解釋中主要是對其立案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希望通過本站小編的解答,大家在這方面能有一個更加深入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