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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和抽回出資是屬於合法的行為嗎?

一、抽逃出資和抽回出資是屬於合法的行為嗎?

抽逃出資和抽回出資是屬於合法的行為嗎?

抽逃出資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而對於抽回出資是否合法就要看實際的情況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沒有註冊,可以將投入資金抽走,等於是放棄註冊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已經註冊,絕對不能將註冊資金抽走,這樣屬於抽逃註冊資金,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

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責任是什麼?

在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對出資主要承擔以下兩種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這就是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如果股東不按照這個要求繳納出資,或者未能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連帶責任。這就是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夥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户(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户),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綜合上面所説的,抽逃出資就是屬於在公司已經註冊了之後還隱瞞其它的股東而抽回資金,這種行為完全是屬於不合法的,而對於抽回資金演變成了抽逃出資的話,那麼同樣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只要公司已經註冊就不能進行退股只能對自己的股權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