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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屬於合同糾紛案件,不屬於專屬管轄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