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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如何提起的?

刑事自訴案件如何提起的?

一、刑事自訴案件如何提起的?

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1、提起刑事自訴首先要符合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對於超出自訴案件範圍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

2、其次提出刑事自訴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第三要符合管轄方面的規定,即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4、最後,要提交書面起訴狀,並附上有關證據。

二、處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有什麼?

一般刑事案件從最初的立案到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大致要經過三個階段,分別是公安機構主要負責的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最終人民法院負責的審判階段。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構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情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採取相應的偵查手段以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由公安機構撰寫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案件進入檢察院以後,檢察院須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該階段,檢察院的工作重心繫在於通過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以明確是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審查後確定案件材料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最終由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觸犯何種罪名以及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處理刑事案件主要有三個步驟,首先是公安機構進行的偵查階段,主要調查案件的基本情況,收集證據;其次是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整理案件的證據,起訴犯罪嫌疑人;最後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標籤:案件 自訴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