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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一樣的?

一、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一樣的?

冒名股東和隱名股東是一樣的?

不一樣的;

冒名股東是冒名者以虛擬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者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並註冊登記。

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隱名股東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冒名股東,被冒名者是不知道的。

隱名股東,名義股東是知道自己名義被借用,並且與實際出資人之間有股權代持協議。

二、冒名股東的特徵

冒名股東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股東,有別於普通股東、隱名股東、掛名股東、乾股股東、空股股東,但與它們又存在相似之處,易引起混淆。冒名股東的主要特徵如下:

1、客觀

冒名者實際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並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權利並承擔風險。但被冒名者既無出資之意,也無經營之實,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文件等卻將其列明為股東。

2、主觀

被冒名者沒有出資設立公司、參與經營管理、分享利潤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也無與公司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這是冒名股東與隱名、掛名股東存在的重大區別,即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之間根本沒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三、隱名股東的基本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1)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經營事業的一方當事人。對於顯名股東的資格要求,要符合中國相關法律關於公司投資主體的規定。如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港澳台同胞作為投資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從現有的審判案例來看,顯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為公司;可以為單獨的自然人,也可以為多個獨立的自然人。

(2)隱名股東是在隱名股東合同中,與顯名股東相對應的實際出資方。從對現有案例的統計可見隱名股東資格不受過多限制,隱名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

隱名股東合同只能由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兩方組成。但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是數人。如數個隱名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顯名營業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投資合同;或數個顯名營業人作為一方共同地與一個隱名投資人訂立一個隱名股東合同。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

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出資標的囊括了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時又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隱名股東隱名出資的目的在於不暴露真實身份的前提下進行資本的營利活動。若隱名股東以土地使用權或者不動產出資,依現行公司法,實際出資以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為要件,這無疑會暴露隱名投資者的身份。或者隱名投資人與顯名人先簽訂不動產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轉讓合同,再進行出資,這種情形引起了產權的轉移,導致實際出資人與產權人一致,必然會在以後的經營中引發更復雜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股東就是屬於公司所出資的人,但對於不同的出資行為就會產生不同的股東,特別是對於冒名的股東還有隱名的股東,在區分上面也有一定的法律條款,一種是屬於合法而另一種是屬於不合漢的,所以,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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