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隱名股東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籤隱名股東協議需要公證嗎
隱名股東與掛名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時候,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需要不需要對協議進行公證,如果者公證協議的法律效力會比較強,可以減少不必權的糾紛。
二、公證的法律效力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三、公證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鑑等,不得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
2、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並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繫;(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處決定受理後,應立即編號立卷,並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
3、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係、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緻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
隱名股東和掛名股東在公證之後跟公司出現了矛盾,這個時候一旦上訴那麼人民法院會將公證文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為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並且公證有文書和事實,這個時候公證保障的不僅是自己的權益,也是公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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