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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是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

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個企業都有其存在的形態與方式,無論選擇什麼樣的存取方式,都是為企業的發展以及經驗為主。但是在法律上關於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又有怎樣的解釋那?什麼又是公司法等等問題,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決疑惑吧?

在我國什麼是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

一、在我國什麼是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

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是指企業存在的形態和類型,主要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形式。無論企業採用何種組織形式,都應具有兩種基本的經濟權利,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它們是企業從事經濟運作和財務運作的基礎。企業採用何種組織形式,對企業理財工作有重大的影響。

指企業財產及其社會化大生產的組織狀態,它表明一個企業的財產構成、內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經濟聯繫的方式。

二、分類

一、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二、企業組織形式不同的税收影響;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現代企業的組織形式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劃分。國際上通常分類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企

獨資

獨資企業,西方也稱“單人業主制”。它是由某個人出資創辦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違法,愛怎麼經營就怎麼經營,要僱多少人,貸多少款,全由業主自己決定。賺了錢,交了税,一切聽從業主的分配;賠了本,欠了債,全由業主的資產來抵償。我國的個體户和私營企業

合夥

合夥企業是由幾個人、幾十人,甚至幾百人聯合起來共同出資創辦的企業。它不同於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公司企業。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協議湊合組織起來的,結構較不穩定。合夥人對整個合夥企業所欠的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合夥企業不如獨資企業自由,決策通常要合夥人集體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業規模優勢。

以上兩類企業屬自然人企業,出資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的特點:

(1)合夥企業法規定每個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夥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夥人須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還規定合夥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夥協議,因此其所有權的轉讓比較困難公司

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指不通過發行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資本無需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在出讓股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往往具有股東身份,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必向社會披露,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程序比較簡單,管理機構也比較簡單,比較適合中小型企業。

一個企業選擇發展的方向以及發展的途徑,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僅影響着公司的發展前景,同時也意味着公司在眾多的競爭中是否可以臨危不懼。那麼瞭解有關公司法公司組織形式的法律知識,在面對此類問題的時候就會更好的解決。

標籤:我國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