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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轉委託簽訂合同可以嗎?

一、分公司負責人轉委託簽訂合同可以嗎?

分公司負責人轉委託簽訂合同可以嗎?

可以,分公司如果已經領取了營業執照,其負責人有權委託他人對外簽訂合同,但應當在分公司經營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是設立分公司也應當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才可以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該條第二款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所以,該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規定,是不合法的。如果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非法經營,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所簽定的合同當然也是無效的。

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總公司承擔。當然,如果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總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二、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是什麼?

1.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2.聯繫與區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分公司的負責人所實施的行為一般是應當由分公司承擔責任,如果負責人委託他人訂立合同的,也應當由分公司進行擔責,但是如果不再總公司授權範圍之內的,就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追認,不予追認的就視為合同無效,但是已經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