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的發行轉換條件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概念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資者來説,是多了一種投資選擇機會。因此,即使可轉換債券的收益比一般債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資機會選擇的權衡中,這種債券仍然受到投資者的歡迎。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頗為盛行。這種公司債券最早出現在英國,目前美國公司也多發行這種公司債。日本於1938年“商法”改正後-些公司開始發行這種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具有可轉換成股票這一優越條件,因而其發行利率較之普通債券為低。
二、轉換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時預先規定有三個基本轉換條件這三個轉換條件是:
(一)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
(二)轉換時發行的股票內容;
(三)請求轉換期間。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須按這三個基本轉換條件進行。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這種條件是與這種債券具有轉換權聯繫在一起的。因為要將這種公司債券轉換成同一個發行人即同一家公司的股票,那麼就要求這個公司既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能力,又有公開發行股票的能力,這個公司只應是一個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應當既按發行公司債券,又按發行股票的要求申請批准、核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所以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
(一)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如果不具備就不能發行這種債券,邁不出第一步;
(二)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如不能實現轉換權,這不僅是不行的,還將對投資者構成一種欺騙行為,因為這是對無條件實現的權利作出了承諾。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如果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應當對其有所警惕,以免釀成投資風險。
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時必須符合轉換價格、股票內容、轉換期間這三個條件;同時,公司債券的發行轉換條件既需要滿足公司股票發行的條件,也需要滿足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其發行方式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其發行條件不同於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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