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要求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要求的發行條件有哪些?
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淨資產額的40%。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頒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併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併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範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在最近3年的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上市公司不得低於7%,而且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可轉換公司債券要求的發行條件主要根據公司的收益率,淨利潤和收益率等方面進行判定。轉換債券持有人有將債券再次銷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有強制收回的權利,轉換的時候可以選擇是否轉股,或者利用股票進行套期保值,從這些方面得到更加穩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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