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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怎麼分攤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的分攤方式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怎麼分攤

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發行價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

負債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交易費用×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權益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借:銀行存款(發行價格-交易費用)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倒擠)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權益成份-分攤的交易費用)

負債成份應分攤的交易費用實際上是計入了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中。

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説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説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經過上文的介紹,具體瞭解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的分攤方式。上文列出了負債和權益部分具體的計算公式,根據公式即可計算出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費用如何分攤,同時也列出了發行債券需要的條件,希望能在計算髮行費用時為公司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