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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主體資格

經營管理主體資格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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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作為原告沒有合夥建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如何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是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的。
  雖然《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這並未否認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僅僅表明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法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該規定不但是對公司法第十四條的立法本意的進一步明確闡釋,而且是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進一步肯定,也是對法院判決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以被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肯定。
  所以,無論是從《公司法》第十四條的立法本意,還是從《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營管理作為原告還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來看,領取營業執照的銀行下轄分行和支行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並且法院也可以直接判決其以被授權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