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利用職務便利,即利用了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也可以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3)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於同一種類;
(4)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人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的業務屬於同類,為了非法謀取利益,仍然進行經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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