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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代理詞

法律2.53W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代理詞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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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被告xx公司將被告鄭州xx醫院,
內部裝飾工程中的鋪貼牆磚、地磚、樓梯交由原告施工,對原告系小包工頭身份明知,且被告xx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時對此亦予以認可,證人亦當庭證實其不直接向被告xx公司結算,而是由原告給其發工資。而被告xx公司於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結算單上明確記載“付款申請人”是原告賈某,2014年10月份出具的工程量確認單亦是針對原告結算,以上足以證實,被告xx公司結算工程款只照原告賈某的頭,且明知原告是小包工頭的。因此,被告xx公司以原告僅是施工人員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説詞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承認原告在鄭州xx醫院實際施工的事實,原告亦有證據證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張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其訴訟主體資格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