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和董事長有何區別
公司法人和董事長有何區別
1、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本身無法為各種行為,所以必須通過自然人的行為來代替其進行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根據《民法典》第58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董事長
董事長是職位名稱,董事長也可以表示一個自然人,可以是老闆自己也可以是老闆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公司董事長就是公司法人。雖然是兩個稱謂但其實就是一個人,一般小公司的職務如下: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但執行董事和經理不能兼任監事。如果有董事長,則要成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最少3人。
綜上所述,公司法人和董事長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是同一個人,但是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是一個組織體,通過個人體現其職能,而董事長是一個職位名稱,可以是一個人,這就是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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