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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董事會和執行董事區別

法律1.65W
公司設立董事會和執行董事區別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董事設立及職權的規定;109-117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現在社會公司內部,它是存在着不同的一些會議的,而這些會議當中的人員所行使的主體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説股東大會是所有的大股東來進行一個相關經營事項的審批,但是監事會的話是對於日常活動的進行監督和管理,防止一些貪污腐敗現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