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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市前通過股權轉讓來籌集資金,主要存在哪些隱藏風險?

公司在上市前通過股權轉讓來籌集資金,主要存在哪些隱藏風險?

公司在上市前通過股權轉讓來籌集資金,主要存在哪些隱藏風險?

近來很多準備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通過轉讓股權來籌措資金,這種方式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值得思考。

首先,非上市股份公司轉讓股權的法律規範與發展歷程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能否轉讓、如何轉讓,一直都有限制性規定,經歷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嚴令禁止。國務院《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證監會《關於處理非法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關於進一步打擊以證券期貨投資為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均規定,禁止從事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除進行股權整體轉讓外,嚴厲禁止代理和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

第二階段,託管引導。全國一些城市相繼開展股權登記託管業務,上海成立股權託管中心與聯合產權交易所。

《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審批、登記和備案相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國有股權必須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交易、到託管中心登記,對於私有股權,採取自願進場交易原則。

第三階段,明確規範。《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第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或向特定對象累計超過200人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

第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及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廣播、電話、説明會、公開勸誘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國家一直予以否定評價。

其次,轉讓股權行為的違法性特徵:

1.受讓人屬於不特定對象。區分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對象,應當結合投資者的選擇程序、承擔風險能力與人數等因素綜合分析。通常情況下,出讓方委託中介機構面向社會公眾採用推廣會等方式進行宣傳,隨後篩選出合適的投資人,審查投資人的資產價值與申報財產內容的真實性、是否具備識別並承擔風險能力等內容,明確提示投資風險,有明確的人數和資金總量的限制。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屬於特定對象,相反,對於不設定任何標準和人數條件,不考察投資人的具體情況,只要出資即予以接納的情況,應當認為是屬於非特定對象的範圍。

2.轉讓股權的價格具有不確定性。合法的轉讓股權應由第三方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結合審計結論、運營情況、公司擬上市後的預增利潤等綜合因素,由出讓方確定統一合理的出讓價格,報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備案後向全社會公佈。

3.採用公開形式轉讓股權。判斷公開與非公開方式的標準,是區分信息溝通渠道是否暢通。非公開發行是指基於相互信任與意思自治原則,雙方能夠交流獲取真實有效的信息,無需藉助第三方力量來傳遞信息達到溝通目的。而公開發行由於面向社會公眾且信息不對稱,出讓方需要藉助中介力量,利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推介會、説明會、網絡等方式傳遞信息,以達到吸引投資人獲取資金的目的。本案中,被告方委託多家中介公司與個人,先採用隨機撥打電話的方式,以提供理財幫助為名邀請不特定對象到中介公司,後由業務員介紹並推銷股權,對於猶豫不決的客户,業務員就反覆打電話以動員勸誘,這種形式屬於公開發行。

4.轉讓股權的運作模式不規範。由於涉及社會公眾權益,轉讓股權必須接受多方面的監管,要求運作模式必須合法規範,包括中介機構的主體資格、簽訂合同的內容、披露信息的要求、財務情況公開、區分收費賬户與公司賬户、按約履行權利義務等等。

5.託管形式不影響行為的違法性。託管中心是從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集中託管、過户、查詢、分紅等業務的股權託管登記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股權託管、登記與服務。託管中心作為第三方組織,對於股權轉讓行為只負責登記備案而沒有審核及監督義務,託管登記的形式,僅證實雙方確有股權轉讓行為,而不能證明股權轉讓行為本身的合法與否,根據四部委《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公司、公司股東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的責任。另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數額在50萬以上,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造成惡劣影響,予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