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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和蓋章哪個更有證明力?

現在社會,印與章之間已經失去等級的區別而被統一稱之為“印章”。其是刻制了某人姓名或某機構名稱供反覆使用的小塊固體物,或者使用該小塊固體物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痕跡。印章就有兩大功能:

簽名和蓋章哪個更有證明力?

象徵功能

象徵權力和等級。我國幾千年歷史中,官印一直是官府的象徵,更不用説玉璽代表了皇帝,是身份的證明、行使權力的憑證和信物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中,對不同的印章在形制、材質、直徑大小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當然制發單位也不同,儘管蓋章不過是代替簽名,但其中卻包含着比簽名更為“鄭重其事”的象徵意味。

證明功能

這是印章的主要功能。因為印章上的印文是其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稱,印章上的印文與蓋章後留在紙張等載體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並且印章作為固體物其印文不易改變;印章通常在其所有者控制之下,並依所有者的意思而使用;有識別行為主體的作用。印章的使用就等於印章所有者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確認法律行為的作用。可見,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是因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簽名,而與印章的質料、大小、形制無關。其被廣泛使用,是因為使用印章具有省事省力之效。在民事活動中,印章的象徵功能已經很不重要,因為沒有哪個民事法律行為重要到非使用印章不可而不能使用簽字的程度,除非當事人自己特別約定一定要有印章的象徵功能。例如,雙方約定“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且蓋章之後生效”。

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説公司對外簽署合同時,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均有效。但絕大部分情況下公司均會加蓋公章,以示正規和完成了簽約儀式。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內管理、對外交往的信物,不僅可以對內管理,更是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表現。

印章同時又有如下的特點:

極易被仿造

古時帝王之璽,非金即玉,官府之印,或銀或銅,加之印文非篆即隸,刻制不易,一般的人等實在難以擁有和偽造,在現在技術下,作為一個刻制在不同材質的固體物上的印痕,仿製出肉眼難以分辨的印章,是一件相對較容易的事。

人章易分離

因為需要和用章的頻繁程度以及時空環境所限,常常需要委託他人或不同的人進行管理和使用。所以印章是與人身相分離的人造物,並且所有者既可以自己刻制印章,也可以委託他人為自己刻制印章。現實情況中,有些公司印章因為某種原因同時刻制了多枚,有些公司被他人偽造和私刻。從而導致加蓋印章的行為並不能代表印章所有人的真實意思,造成實踐中大量與公司印章相關的犯罪案件。

簽名?印章?

簽名則與之不同,簽名與簽名行為人之間有生物學上的依據,即簽名必須要由簽名人本人親力親為來完成。因而,簽名的確定性要遠遠高於印章與其所有者之間聯繫的確定性。由此可見,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如果我們還認為蓋章比簽名更有證明力,就OUT了。印章在法律生活中的證明功效已然大為下降。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標籤:簽名 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