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額和註冊資本一樣嗎?
一、認繳出資額和註冊資本一樣嗎?
認繳出資額和註冊資本不一樣的,因為認繳的註冊額度的話,他是可以是註冊資本的額度,但是,兩者在説法當中還是存在着一些差異的,比如説對於工資來説,它的實繳的資本的額度也是可以大於註冊資本的。公司實際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是可以的,當實際出資額大於註冊資本時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
1、可以通過增資擴股變更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信息,重新劃分出資份額比例;
2、可以將超出註冊資本的部分劃為公司向股東借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
二、監督管理
登記之後跟着就是監管的問題,登記的內容、標準不同,也會在監管過程中產生差異。《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這一條肯定會成為我們監管工作中最常用同時也是最實用的條款,但對於前文所述的股東出資有關登記事項的兩種登記方式,實際應用上述條款時也有許多情況會不一樣。試分析如下:
對於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期交付出資的監管,按第一種方式登記的,由於每期認繳出資都詳細登記,從相關登記事項的內容很容易掌握某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每個認繳期繳付出資;按第二種方式登記的,從相關登記事項的內容只能判定其出資總額是否按時繳付,每期認繳情況只能在章程中查明,要想監督某股東(發起人)是否按每個認繳期繳付出資比較困難。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予以處罰時還好統一,因為認定違規(違法)事實最終都要取決於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但對於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兩種登記方式要求登記機關在實際工作中對公司與股東(發起人)的規範與處罰就不能一樣了。按第一種方式登記的公司,應當“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按第二種方式登記的公司,不需要改變認繳最終到位期限的則應當“責令公司限期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辦理備案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也不一樣了,前者應按該條第一款“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後者則應按該條第二款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規定的公司,如果要想成立的話,必須要有一定的註冊資本,而這種註冊資本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必須要將具體的金額投入到實際操作當中,只需要來認繳這樣的一種資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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