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農業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的設立能夠更好、更順利的組織、發展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工作,也可以減少矛盾與摩擦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無休止的協調,提高合作社的效率。清晰的職責分配,用能保證部門工作的正常運行,保證整個組織管理流程中的通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等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對成員的入社、除名等作出決議;
(八)公積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錶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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