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組織機構是怎麼規定的
一、外資企業組織機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其組織機構可以採取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即設立董事會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外資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下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外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也可以組成股東會,作為外資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等重大問題,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再組成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管理機構的設置、聘請經理等。具體採用哪一種組織機構,要在申請書中説明。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強行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所以,在設立外資企業時,設立申請書當中應該寫清楚企業內部設立的組織機構,外資企業內部的組織機構跟國內的這些公司,不是必須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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