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有哪些?
一、外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有哪些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企業)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關係為合夥關係。
(3)外資企業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2)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②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
③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
⑤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⑦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
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
③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④合營企業的合併、分立。
三、合作企業的組織機構
(1)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設立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作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和會議制度
①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②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員)的任期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連任。
④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長(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時,可以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員)召集。
⑤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或者委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⑥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3)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特別決議
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一般決議,由全體董事(或者委員)的過半數通過。但是,合作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董事(或者委員)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①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③合作企業的解散;
④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
⑤合作企業合併、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
⑥合作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外資企業組織機構形式有三種,其中合營企業和合作企業不設股東會,董事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但是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一般才設立董事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一般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合作企業的決議一般由半數董事通過,但特別決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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